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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August 2012
收銀機發票存根聯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於報繳後屆滿9個月銷燬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日前曾接獲營業人詢問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是否有放寬標準提前銷燬以節省倉儲空間?若要提出申請需符合哪些條件呢?
該局說明,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具有媒體儲存發票存根聯資料功能者,得以該項媒體資料代替發票存根聯依規定年限保存。此外,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其經營零售(於101年6月4日已放寬標準不限定股份有限公司)業務部門所開立之收銀機發票存根聯,得報經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9個月銷燬,並以收銀機日報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查聯代替,依規定年限保存:(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二)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者。(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四)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達5萬份以上者。
該局提醒,營業人若符合前揭規定,皆可向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可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9個月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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