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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September 2012
麻豆區余先生來電詢問,最近收到國稅局寄來的99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稅額繳款書,可否增列其他項目的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99年度綜合所得稅應於100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未於上述期間內申報或逾期自動補報,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依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是以,若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即無法採用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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