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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December 2018
中山通訊2018-1206

稅務新聞 107-1206

  1. 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2. 107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期間自108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
  3. 營業人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就可以免罰喔。
  4. 律師事務所應於108年2月底前先報備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避免律師所得歸課錯誤。
  5. 執行業務者捐贈現金予政黨或候選人,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6. 領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如未包含於扣繳憑單,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7. 納稅義務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間之規定,如不能如期申報,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依規定申請延期。
  8. 跨國企業請留意應於提示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之時間。
  9. 營利事業取自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國家之境外所得,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無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之適用。
  10. 營業人銷售住宿勞務予境外電商,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11. 舉辦尾牙活動費用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2.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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