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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December 2018
中山通訊2018-1211

稅務新聞 107-1211

  1. 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租金所得之給付總額及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
  2. 訂定「飲料品容器成本通常標準表」。
  3. 車輛汰舊換新申請退還貨物稅,是否需要課稅。
  4. 建設公司支付預售屋廣告費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列為房屋出售年度費用。
  5. 營利事業完成稅籍登記,除注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外,尚應注意所得稅扣繳之「扣」、「繳」、「報」步驟。
  6.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伙食費列支方式。
  7. 收購二手商品網拍營利者,應課徵營業稅。
  8.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仍要開立統一發票。
  9. 國稅局查獲營業人以設立人頭公司方式逃漏稅捐,經補稅加罰近2千5百萬元,負責人並移送偵辦刑責。
  10. 買賣業之營業人預收貨款須開立統一發票。
  11. 獨資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其貨物之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12. 因贈與而取得之有價證券,非屬買賣行為,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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