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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October 2019
中山通訊2019-1023

稅務新聞 108-1023

  1. 納稅人對一審訴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具體表明原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情形之上訴理由,始為合法。
  2. 行政救濟確定,有應補退稅額應加計利息徵收或退還。
  3. 個人收取之違約金,為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補稅受罰。
  4. 個人綜合所得稅係以所得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歸屬年度。
  5. 以繼承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規定。
  6. 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如欲列報報廢損失,必須有報廢事實。
  7. 外國營利事業得申請預先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8.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何時辦理決、清算所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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