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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October 2020
中山通訊2020-1022

稅務新聞 109-1022

  1. 民眾以查調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若有不確定之所得應先查詢確認,切勿自行刪除。
  2. 機器設備不得作為欠稅之擔保品。
  3. 個人出售受贈之房地,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
  4. 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取得之佣金收入,應據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5. 買賣外幣賺匯差,屬財產交易所得。
  6. 被繼承人與所投資公司間有股東往來債權,應據實列入遺產申報。
  7. 遺產稅或贈與稅繳納有困難,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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