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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June 2023
因疫情無法返臺,出境逾2年戶籍遭逕為遷出致地價稅增加,於112年9月22日前重新申請有解方!

  隨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國外工作、經商或留學民眾陸續返台,如先前有因疫情無法返臺,遭戶政機關逕為遷出戶籍,致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條件而被取消優惠稅率者,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供相關解方:

  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僅設籍人因疫情之故,出境逾2年,109年至110年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辦理遷出登記,且經查核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致110年及111年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者,土地所有權人可於112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出具「出境期間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切結書」,經稽徵機關審認核准,110年及111年可恢復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若已按一般用地稅率完納地價稅者,會按2‰與一般用地稅率計算之差額稅款部分,不加計利息退回納稅義務人。

  但是112年地價稅若要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則需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將戶籍遷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並於開徵40日(112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112年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舉例來說,如您與家人先前因受疫情影響無法返臺,戶籍於 111年5月5日遭戶政機關逕為遷出而無人設籍該址,縱使依前揭方式在期限內出具切結書,111年仍可適用2‰稅率,但自112年起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返臺後若於112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登記,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地方稅務局核准後,112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稅率,這樣在11月份收到稅單時,權益就不會受影響。

  若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    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7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發布日期:112-06-01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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