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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November 2023
企業併購、分割及合併取得土地 土增稅可記存暫緩繳納

  企業或金融機構因合併、分割或收購而移轉土地所有權,於移轉時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記存於取得土地公司的名下,暫不繳納。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企業併購法第39條規定,公司進行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規定收購財產或股份,而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其建物移轉免徵契稅及各項契據憑證免徵印花稅,該次土地移轉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可記存於併購後取得土地之公司名下,於再移轉時一併繳納。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0年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取得A房屋及B土地,經核准A房屋免徵契稅,並記存B土地的土地增值稅計500萬元,如甲公司於110年決定出售B土地,須依100年至110年間之漲價總數額計課土地增值稅,並一併繳納記存土地增值稅稅款500萬元。

  稅務局提醒,土地增值稅記存僅為暫緩繳納,稅務局每年8月皆會辦理記存案件清查作業,如記存稅款土地再移轉或取得土地於移轉登記日3年內,轉讓該對價取得之股份致持有股份低於原取得對價之65%時,都會被補徵原記存稅款。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分機332、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發布日期:112-11-07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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