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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February 2014
10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訂定「10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如未依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臺北市或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8千萬元以上,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5千萬元以上之高價房屋,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非高價房屋則按各地區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房屋交易情形,應保留原始取得成本、費用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按實際成交價額課稅,否則將以房屋收入之一定比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009
更新日期:201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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