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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April 2014
公司逾期辦理決、清算申報者不適用盈虧互抵

 本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於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內申報,逾期申報者將不適用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
  本局說明,公司辦理決算申報之時限,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至清算之期間,依公司法規定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是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惟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又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准予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故若逾法定期限申報者,則將不得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本局特別提醒,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申報時,應注意其相關申報之期限,避免逾期以維自身權利。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曹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522
更新日期:201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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