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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June 2014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受控交易是否符合常規,並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以供查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請營利事業先行檢視所從事之受控交易結果是否符合常規,並備妥移轉訂價文據,如發現有不合常規而減少我國納稅義務者,應於申報時依規定自行調整,避免事後遭稽徵機關選查並調整補稅處罰。
該局指出,為防止關係企業利用不合常規移轉訂價之安排,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進而維護課稅公平,近年來各國稅局均將移轉訂價案件列為重點查核項目,該局102年查核99年度移轉訂價案件4件,經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予以調整後,累計調增課稅所得額達4億2千餘萬元,調增稅額6千4百餘萬元,有效保障我國稅收,未來亦將增加選案加強查核。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未依規定揭露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或未依規定評估受控交易且未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文據者,將可能列為選查對象。故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應按同準則第6條規定,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或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且依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文據,除符合財政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訂定「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者外,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俾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為避免事後查核與稽徵機關發生爭議,亦可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3及24條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預先訂價協議,經簽署後,申請人於協議適用期間實際進行之交易,符合協議規定並遵守協議條款者,稽徵機關將按協議之常規交易方法及計算結果核定其所得額,可大幅降低租稅負擔的不確定性。
(聯絡人:審查一科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更新日期:201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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