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News
31 July 2014
分配股利時,得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上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與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比較,擇低作為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算其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但得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以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爲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1年經股東會決議100年度稅後盈餘2千多萬元,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全數分配,分配基準日為101年5月11日,惟甲公司處理帳務人員誤以101年5月25日為分配基準日,是計算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時,誤計入101年5月25日繳納之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自繳稅額300萬元,列報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20.48%,超過正確比率13.25%,致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及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違反所得稅法第66條之5第1項及第66條之6規定,該局依同法第114條之2第1項規定,通知限期補繳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可於次年1月份填報股利憑單或5月份併同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第14頁)、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第15頁)及盈餘分配表或盈虧撥補表(第15-1頁)時,再次確認分配基準日、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及是否逾分配基準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以避免計算錯誤,致超額分配而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更新日期:2014/07/31
 

登入
302 Found

302

Found

The document has been temporarily moved.

302 Found

302

Found

The document has been temporarily mo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