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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August 2014
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得以列報損失

(竹山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臺灣刻進入颱風形成時節,為因應強風豪雨造成營利事業受災之租稅減免事宜,該所特就災損減免規定,提醒如下:
  受災營利事業應於災害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國稅稽徵機關就近申請派員實地勘查。
  至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若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竹山稽徵所  姓名:林育薪 聯絡電話:049-2641914轉101)
更新日期:201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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