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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October 2014
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稅(簡稱證交稅)為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的稅捐。目前股票的稅率為千分之3,其餘如基金、認購(售)權證及存託憑證等的稅率皆為千分之1。
該局說明,所謂有價證券,指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的其他有價證券。另外依現行規定,除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免徵證交稅外,政府為活絡債券市場,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截至105年12月底止亦可免徵證交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買賣股票為例,目前投資人多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買賣上市(櫃)公司股票,投資人下單賣出股票,經電腦搓合成交後,證券經紀商即須於交割次日代徵繳納證交稅;如果投資人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則由買受人代徵,並於買賣交割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的銀行繳納。
由於證交稅採代徵制度,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由證券經紀商代徵稅款;私人間轉讓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則由證券買受人代徵。
  該局呼籲,代徵人應依規定代徵繳納證交稅,如果不履行代徵義務或短漏代徵稅額,除賠償繳納外,還須處應納稅額1至10倍的罰鍰。
(聯絡人:審查三科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更新日期: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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