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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November 2014
104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回饋稅制

民眾孫小姐來電詢問:明(104)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關扣除額列報是否即可適用回饋稅制相關規定?
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健全國家財政及改善所得分配,財政部擬訂「財政健全方案」, 103年5月16日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並於同年6月4日經總統公布,上開「所得稅法」部分修正條文涉及個人綜合所得稅部分,自104年度施行,即105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可適用,明(104)年5月份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仍請依原規定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有關綜合所得稅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一)本國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
(二)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總額所含稅額,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以該稅額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二、大店戶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三、新增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就綜合所得淨額在1,000萬元以上部分,適用稅率為45%。
四、提高扣除額金額:
(一)薪資所得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提高到12.8萬元。
(二)單身者標準扣除額提高到9萬元,有配偶者提高到18萬元。
【#565】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妍岺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6
更新日期:201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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