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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January 2015
職工福利會按創立或增資提撥之福利金不屬孳息及收入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按創立或增資之資本提撥之福利金,不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所稱「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 故職工福利委員會於辦理結算申報計算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是否己達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60,創立或增資之資本提撥之福利金不列入支出比例計算公式內。
  該分局提醒各營利事業所屬職工福利委員會,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視其福利金之提撥是否為創立或增資時所提撥,以正確計算每年度之支出比例。
  對以上內容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高鈺閔,電話049-2223067#106)
更新日期:201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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