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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June 2015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填寫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常見錯誤
南區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櫃股票買賣,應由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依成交總價額按千分之三向出賣人代徵稅款,並於代徵次日,由買受人填寫繳款書向公庫繳納即完成報繳程序。 該局說明,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買受人應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使用)向公庫繳納代徵稅款;該繳款書內有關證券出賣人及買受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買賣證券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股數、每股面額、每股成交價格、成交總價額及應納證券交易稅等項目,應逐一正確填寫,不可疏漏。由於該類繳款書須由買受人填寫,不像購買上市櫃公司股票係由證券商辦理,因此常見錯誤如下: 一、漏填買賣股票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 二、出賣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填寫錯誤,致證券交易所得誤歸戶於他人。 三、成交股數、每股成交價格及成交總價額填寫錯誤。 該局再次提醒,自102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稅開徵後,投資人於次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列報上年度因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所以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各欄位之填載亦會影響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的正確性,籲請投資人填寫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時,務必審慎確認各欄位填載無誤後,始向公庫繳納,避免事後申請更正或補繳稅款的麻煩。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黃股長 06-2228046 更新日期:20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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