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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October 2015
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如何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
(斗六訊)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即將實施,有民眾詢問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是否須依新制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繼承取得之房地,僅須將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若為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之房地,則須視被繼承人取得該房地之時點,決定是否須依新制課稅,說明如下: (一)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須適用新制規定,於繼承人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天內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二)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原則適用舊制規定,惟如新制規定之自住房地租稅較優惠,得選擇改按新制課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上述符合舊制課稅規定,得選擇適用新制課稅之情況,如漏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天內申報,在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前,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惟須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補繳。 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所稅課 承辦人:詹雅琪 電話05-5345573轉203) 更新日期: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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