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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November 2015
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除補稅外應另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加強建立申報制度,促使營利事業依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稅法明定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除補稅外,將另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將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限期補辦申報,並依下列方式核處: 1、營利事業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者,稽徵機關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2、營利事業如未於稽徵機關通知期限內補報者,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怠報金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得甲公司102年度有營業收入4百餘萬元,因甲公司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且經該局合法送達滯報通知書後,甲公司仍未補行申報,遂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營業淨利及所得額均為40餘萬元,除補稅7萬餘元外,另加徵怠報金1萬5千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須補徵應納稅額外,另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4) 更新日期:201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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