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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December 2015
營業人接受信用卡刷卡消費時,統一發票備註欄應載明信用卡號末4碼,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邇來在查核信用卡交易資料時發現,有部分營業人接受信用卡刷卡消費時,未依規定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信用卡號末4碼,因而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且處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以信用卡刷卡方式付款,未依規定於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信用卡號末4碼,該筆消費發票額2,100,000元,計算營業稅銷售額為2,000,000元,原應處20,000元罰鍰,但規定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故僅處罰鍰新臺幣15,000元;倘消費發票金額依定價10,500元開立,計算營業稅銷售額僅10,000元,原應處100元罰鍰,雖低於1,500元,但依規定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故仍須處罰鍰1,500元。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接受信用卡刷卡消費時,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注意確實依規定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碼末4碼,以免遭受稽徵機關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李妙靜 課長 聯絡電話:06-2220961轉分機500 更新日期:201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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