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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July 2016
我不是負責人,只是公司小股東,為什麼會接到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陳君詢問:「我只是公司的小股東,又不是公司負責人,而且公司已經很久没有營業了,為什麼國稅局會把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單寄給他?」 該局答覆,依公司法第8條、第10條、第24條、第79及第84條之規定,公司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公司經解散後應行清算,如屬有限公司組織未以章程規定或選任清算人者,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即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是以清算期間,稅單向清算人送達即為合法送達,清算人應依法繳清稅捐。 該局進一步說明,陳君雖非公司登記之負責人,但因公司組織為有限公司且擅自停止營業逾6個月以上,經高雄巿政府廢止後並未選任清算人,陳君既為股東即依法為公司清算人,仍需負繳納義務依限繳清稅款。 該局再呼籲,如所投資之有限公司已經註銷,股東們可依相關規定選任具專業知識之人擔任清算人職務,清算人並應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爾後公司的稅單即會直接寄給清算人,由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 【#281】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素琴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6031 更新日期: 105/07/2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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