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061020勞動條3字第1060131933號公告
訂定核定稻穀收穫期從事稻穀之檢驗收購或烘乾作業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 主旨:訂定「核定稻穀收穫期從事稻穀之檢驗收購或烘乾作業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訂定「核定稻穀收穫期從事稻穀之檢驗收購或烘乾作業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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