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證交法範疇
(㇐) 重要法規更新
(二) 新增函釋
1.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疑義
2. 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提名足額後因故致董事候選人不足額疑義
3. 同㇐法人股東代表人多次當選董事,如何適用公司法第197 條之1 第2 項計算表決權疑義
4. 專營投資之非公發公司章程相關疑義
5. 公司法第172 條第5 項列舉並說明第185 條第1 項各款事項主要內容於召集事由疑義
二、 財務會計範疇
(㇐) 重要法規更新
(二) 新增函釋
1. 自用不動產轉換為投資性不動產時,未實現重估增值之會計處理疑義
2. 處分房屋及土地時土地增值稅及房地合㇐課徵所得稅制度之會計處理疑義
三、 稅務
(㇐) 稅務重要法規更新
1. 預告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草案
2. 109 年7 月1 日起不動產買賣申報責任回歸買賣雙方
(二) 稅務新增函釋
1. 核釋共有人交易於變價分割拍賣程序中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2. 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免辦理109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規定
3. 核釋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屋及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三) 稅務新聞稿
1. 新冠疫情補貼款 免稅
2.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3. 列報外銷損失 須附證明文件
4. 營利事業同㇐所得年度不同課稅處分係獨立存在,若對處分不服,應分別申請復查
5. 房地合㇐交易所得稅如何享有租稅優惠?
6. 個人從事境外投資所獲配之營利所得或出售利得,應計入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7. 房地合㇐稅成本認列 兩模式
8. 企業股東過世 遺產稅二盲點
9. 被繼承人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金額為限
10. 被繼承人所遺單筆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繼承人得先行申請分割登記,並取具農業使用證明書,以申報農業用地扣除額
11. 個人出售房地已依法申報房地合㇐稅,為何仍接到通知需要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12. 營利事業轉讓預售房地權利,土地之讓與價格亦應開立應稅發票
13. 企業代辦薪資扣繳 三個注意
14. 因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自第三人取得債務人應全額給付款項中原屬應辦理扣繳之所得免扣繳,應列單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