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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September 2020
【財政部法規釋示函令】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109.9.8.訂定)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109.9.8.訂定)

財政部1090908台財稅字第10904582040號令

訂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

一、為辦理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七第三項準用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主管稽徵機關,指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

 

三、本作業要點適用範圍,係個人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案件,經調查結果為無應補稅款、應退稅款或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者,該管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可納入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如下:

(一)無應補稅款或應退稅款:核定結果為不補不退案件。

(二)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每次核定結果之應補稅款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案件。

 

四、公告日期及作業方式:

(一)公告日期:

主管稽徵機關每年以辦理一次公告為原則,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效力。

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經核定符合前點可納入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應於次年綜合所得稅大批開徵繳納期間開始日以前完成公告。

 

(二)作業方式:由主管稽徵機關以聯合公告方式辦理,每年輪流主辦。公告內容應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主管稽徵機關網站,並將公告文書粘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

 

五、公告內容應載明事項:

(一)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案件,經調查結果符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七第三項準用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公告日發生效力。

(二)納稅義務人申請查對更正與行政救濟方式、期間及受理機關。

(三)本公告核定案件,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主管稽徵機關網站線上查詢、申辦;或就近洽主管稽徵機關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查詢。

(四)主管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如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就已公告核定案件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六、每年實際辦理公告時程、公告次數、具體公告文書內容及其他細部作業程序,由主管稽徵機關自行規劃辦理,並得在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之情形下,配合稽徵實務需要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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