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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September 2020
【財政部法規釋示函令】公告機動調降藥用酒精原料貨品關稅稅率,實施期間自109年8月27日至109年11月26日,實施期間如遇稅則修正,機動稅率自動終止實施,改依修正後稅率課徵

公告機動調降藥用酒精原料貨品關稅稅率,實施期間自109年8月27日至109年11月26日,實施期間如遇稅則修正,機動稅率自動終止實施,改依修正後稅率課徵

財政部1090904台財關字第1091019787號公告

主旨:公告機動調降藥用酒精原料貨品關稅稅率。

依據:關稅法第七十一條及行政院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院臺財字第一○九○○二八七○三號函。

公告事項:

一、機動調降藥用酒精原料貨品之關稅稅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實施期間如遇稅則修正,機動稅率自動終止實施,改依修正後稅率課徵。

二、檢附「機動調降90%以上未變性酒精原料貨品關稅稅率品目表」1份。

機動調降90%以上未變性酒精原料貨品關稅稅率品目表

(實施期間:自109年8月27日起至109年11月26日止)

參照: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鑑於全球肺炎疫情仍然嚴峻,各國對酒精原料需求未減,致國際價格仍有上漲趨勢,短期間國內生產藥用酒精業者成本壓力難以緩解,仍有協助業者降低進口成本必要。為持續充足防疫期間藥用酒精原料物資供應,財政部業依關稅法第71條規定,報奉行政院核定,自本(109)年8月27日起至11月26日止,繼續機動調降藥用酒精原料關稅稅率由20%降至10%,並視國內防疫情形及供需狀況滾動檢討。

財政部關務署提醒,本次藥用酒精原料機動調降稅率適用期間之認定,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又依同細則第6條規定,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海運貨物係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為適用準據。

參照:1090611台財關字第10910122972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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