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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November 2021
土地法第34-1條之通知義務

土地法第34-1條之通知義務-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民事裁定

施昕佑 經 理

民法第819條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然在繼承之土地上要做到全體共有人同意,往往窒礙難行。故於1975年7月新增訂土地稅法第34-1條,其目的即在解決此種共有物之分割或其他處分,所遭遇之極多困難,非但人民深以為苦,政府施政亦常受其阻礙之窘境。希望以該條解決共有不動產之糾紛,促進土地利用,便利地籍管理及稅捐課徵之目的。然該條文在實務上處理得當,亦不失為一種合法收購其他共有人土地之手段,本件亦是因此所生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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