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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November 2017
營業人當期銷售額為零 仍要申報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提醒營業人,如當期銷售額為零,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以免因未依限申報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第35條第1項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所特別提醒,為督促營業人履行申報協力義務,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營業人切勿因當期無銷售額,而未依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受罰。
如對上述作業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吳怡慧
聯絡電話:(0424852934304

更新日期:10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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