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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November 2017
繼承人得申請以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欲以被繼承人所遺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時,得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免由納稅義務人另行提供納稅保證,但同意移轉之金額,不得大於遺產稅之應納稅款。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蔡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50萬元,遺有銀行存款200萬元及多筆土地,繳納期間為1061026日至1061225日,繼承人因一時籌措現金繳納稅款有困難,得於繳納期限1061225日前申請以蔡君所遺銀行存款中150萬元繳納該筆遺產稅,經國稅局審核後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納稅義務人取得該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至存款所在地金融機構辦理轉帳繳稅;至繳納稅款後尚餘之銀行存款50萬元,仍應俟繳清稅款取得繳清證明書後,始能辦理繼承移轉。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時,應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更新日期:10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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