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News
01 August 2013
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須帳載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方可適用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該分局於查核某公司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發現該公司帳載為累積盈餘,卻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該公司主張配合兩稅合一制度之實施,應將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與87年度以後之累積盈虧分別列示計算,因該公司86年度以前為累積盈餘,而87年度以後為累積虧損,故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該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該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亦應包括營利事業截至86年度止之累積盈虧,該公司截至98年底止帳載為累積盈餘,並無需予彌補之虧損,除剔除補稅外,並處所漏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計算99年度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截至86年度止之累積盈餘為150萬元,87至98年度之累積虧損為120萬元,99年度稅後淨利為130萬元,若於「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欄減除87年度以後累積虧損120萬元即屬錯誤,因其至98年度止帳載累積盈餘為30萬元,並無需予彌補之累積虧損。
   除此,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以減資、股東往來、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因非屬以當年度之盈餘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故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胡慧玲,電話049-2223067分機105)
 

登入
302 Found

302

Found

The document has been temporarily moved.

302 Found

302

Found

The document has been temporarily mo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