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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August 2013
贈與免稅農業用地,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者,縱嗣後已恢復作農業使用亦應追繳應納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贈與免稅農業用地,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農業主管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縱嗣後受贈人已恢復作農業使用,仍不能改變受贈人未於主管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之事實,而受贈農地於管制期間內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故應依法補繳贈與稅實。
  該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5年間年將所有之農地贈與其子乙君,經其按土地公告現值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並自贈與日起管制5年,嗣所屬農業主管機關於100年間進行農地勘查時,發現乙君未將受贈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乃通知甲君及乙君應於100年8月25日前恢復作農業使用,惟當事人逾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該所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發單補徵贈與稅額。甲君對該補徵贈與稅不服,主張市政府再於101年5月18日複勘時,系爭土地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補徵之贈與稅應予註銷。惟上開農地雖於101年5月18日已恢復作農業使用,惟已逾市政府通知甲君及乙君應恢復農業使用之期限,故駁回甲君之復查申請。
  該所特別提醒,個人贈與之免稅農地,如經農業主管機關於5年列管期間發現未繼續作農業使用,經該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恢復繼續作農業使用,如逾期始恢復作農業使用,仍需補徵贈與稅。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許麗涼,電話:04-22612821轉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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