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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September 2013
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檢附之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除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外,其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買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
該局近日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該公司列報之國外差旅費,其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所檢具之證明,僅有機票購買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尚難認定確有搭乘飛機事實,經洽該公司重行補具飛機票票根或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航空公司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該公司仍未能完整補證,其未符合規定之購買機票支出,經調整剔除。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檢具之證明為(1)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2)登機證(3)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如遺失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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