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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September 2013
被繼承人去世前2年對繼承人及其配偶所為之贈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繼承人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有之財產外,尚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列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該分局表示,為避免被繼承人藉由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各順序繼承人之財產,以規避遺產稅,爰限定前揭贈與之財產,視為遺產。惟為避免重複課稅,前項贈與財產,其生前已繳納之贈與稅連同加計利息可自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分局特別提醒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屬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贈與稅,但仍應該將贈與之財產申報遺產,惟該筆贈與之財產不得列入民法第1030條之1所規定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內。
  該分局籲請繼承人申報前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被繼承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參考,並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以避免發生漏報遺產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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