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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August 2016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需課徵營業稅。日前有本轄民眾邱小姐來電詢問有關網路交易課稅問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上網已成為現今消費者生活中主要購物方式之一,不出門也能輕鬆購物,龐大商機因此吸引許多賣家透過網路銷售商品,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不因行銷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該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如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應依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按期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提醒各位網路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應在營業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免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 鄭有德 聯絡電話:08-7899871轉301 更新日期: 10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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