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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August 2016
繼承人可否逕自開啟被繼承人於金融或信託機關之保管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0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或有存款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定程序,得開啟被繼承人之保管箱或提取被繼承人之存款時,應先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 該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生前承租保管箱,繼承人應先會同主管稽徵機關開啟被繼承人於金融或信託機關承租之保管箱,並經由稽徵機關開立保管箱清冊,作為繼承人遺產稅申報依據,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鄭雅芳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02 更新日期: 10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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