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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September 2016
公司分割將股份轉讓予股東,其所得免徵所得稅,損失亦不得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了加強我國營利事業之全球競爭力,讓企業可合法利用併購、換股等方式調整組織架構,加速成長,發揮企業經營效率,我國於91年間制定公布企業併購法,並提供多項租稅減免優惠,其中「分割」是企業走向專業分工最常用的方式之一。 該局指出,依修正前企業併購法第39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分割並將取得之股份全數(註:現行為取得有表決權之股份達全部交易對價80%以上)轉予股東者,即一般所稱「水平分割」、「兄弟分割」,其因而產生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因而產生之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相較營利事業分割並由被分割公司取得股份者,即一般所稱「垂直分割」、「母子分割」,其因而產生之損益,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情形截然不同。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會計年度中進行分割,新設立乙公司,並將自乙公司取得之新股全數轉予甲公司之股東,其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出售資產損失3億元,經查甲公司分割型態係屬前述之「水平分割」、「兄弟分割」,非「垂直分割」、「母子分割」,其因分割而產生之損失依法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該局依據前揭規定,剔除甲公司出售資產損失3億元,核定應補徵稅額5千1百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各項損費時,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尤其是適用租稅減免優惠時,更要釐清交易情形,正確適用法令規定計算損益,以免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7) 更新日期: 10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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