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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September 2016
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土地,應課徵贈與稅
張君來電詢問:出售土地之價格低於公告現值,是否要課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出售土地之價格如明顯低於土地公告現值,會構成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 者,其差額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之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果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成交價與市價相當,仍可免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本分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蔡課長英子 聯絡電話:05-2282233轉100 更新日期: 10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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